商标使用_“欣菌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844720号“欣菌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88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4720号“欣菌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错误认知。二、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欣菌康”使用在“杀真菌剂;驱肠虫药”等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