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207748号“微信小程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9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07748号“微信小程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5762号“毋记阿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4184号“CGE及图”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