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PERHE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7504号“SUPERHE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96号

       

      申请人:PEACHBULK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益华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504号“SUPERH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4680号“pjur super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pjur superhero”均含有英文“superhero”,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保湿剂;化妆用眼部乳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乳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