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487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87号
申请人: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87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58311号“ATW”商标、第7729565号“ATV”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使用材料、所获荣誉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英文“ATV”,与引证商标一“ATW”、引证商标二“ATV”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