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徽小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10958号“徽小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99号

       

      申请人:安徽省徽元茶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润帝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0958号“徽小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734号“徽及图”商标、第4044109号“徽”商标、第3259835号“徽”商标、第9005545号“徽 黄及图”商标、第33733018号“徽商茗匠 徽 HUISHANGMINGJIANG”商标、第10584796号“雅徽 YAHUI TEA”商标、第15693786号“徽”商标、第32764109号“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27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2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八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徽”,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八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八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八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