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宝马合金BAO MA HE J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70671号“宝马合金BAO MA HE J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98号

       

      申请人:石嘴山市宝马兴庆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0671号“宝马合金BAO MA HE 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8163号“金宝马 JBM HARD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宝马合金”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金宝马”在文字构成及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铁;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钢条;钢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