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U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75138号“BU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01号

       

      申请人:博罗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138号“BU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仅就第9类被驳回商品“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提起复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3981号“buro及图”商标、第5195755号“BUR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与这些复审商品并不冲突,引证商标一、二对申请商标在这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构成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4047号“BUROSTYLE”商标、第15693712号“Bur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三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四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仅对“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提起复审申请,故在“计算机”等其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buro”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部分“buro”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