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时尚快讯 时尚大咖们的资讯平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33333号“时尚快讯 时尚大咖们的资讯平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74号

       

      申请人:武汉人人有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33333号“时尚快讯 时尚大咖们的资讯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6735721号、第28391014号、第74909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仅直接表示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