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917716号“D•SP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83号

       

      申请人:广州迪柯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7716号“D•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5627号“迪斯博 D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08102号“D•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49971号“DSP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31738号“DSPOR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DIKENI”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在服装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