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7920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78号
申请人:东莞市盈森汽车电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贤九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2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8837号“JZN-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38214号“藕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2256号“未来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18639号“汉王一键 OK及图”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16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传感器、集成电路、微控制器、调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传感器、集成电路、微控制器、调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