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海兴地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26281号“海兴地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68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海大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6281号“海兴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含义,并非指向县级区划地名,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企业介绍及商标设计内涵;企业门店图;相关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兴地产”中的“海兴”为我国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位于河北省东南,属于县级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