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nanoscri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9117号“nanoscrib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64号

       

      申请人:NANOSCRIB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9117号“nanoscri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nanoscribe”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不可简单拆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其技术特征,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2279号“Nanoscri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汇释义、申请人及其商标简介、美国商标注册信息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外文组合“nanoscribe”,其中“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特点,亦或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汇释义、申请人及商标简介、美国商标注册信息等复印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