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48819号“FN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71号
申请人:达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8819号“FN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6382号“F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17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导体;变阻器;可变电感器;半导体器件;电阻器;变流器;接线柱(电);电流换向器;电器联接器;电动调节装置;减压器(电);配电控制台(电);电器接插件;继电器(电);电枢(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传感器;逆变器(电);电压调节器;放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线接线器(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