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363152号“DTZE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62号
申请人:孟磊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63152号“DTZ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40031号“DTZero”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64325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在玩具、滑板车(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汽车、智能玩具、滑板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结论刊登于第167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DTZERO”与引证商标英文“DTZero”呼叫、字母构成相同,仅字母大小写形式上存在差异,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梯(玩具);体育活动器械;滑雪板;滑板;高低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滑梯(玩具);滑雪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剩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滑板车(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汽车;智能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