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TA BST GLOBAL TAXF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264312号“TA BST GLOBAL

    TAXF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40号

       

      申请人:上海铠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企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4312号“TA BST GLOBAL TAX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20696号“TATACITY及图”商标、第4049105号“保视通BST”商标、第29527348号“BST”商标、第30003062号“贝斯特口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四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税款准备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