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11220号“SHEN 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92号
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220号“SHEN 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老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7997号“SHERMA”商标、第8320146号“SHE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网页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聚碳酸酯(PC)”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硅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