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十二生肖吉祥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22682号“十二生肖吉祥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99号

       

      申请人:河南十二生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2682号“十二生肖吉祥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完整包含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190号“十二生肖 十二生肖及图”商标、第12461252号“十二生肖及图”商标、第21730304号“十二生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汉字“十二生肖”,但“十二生肖”并不是引证商标注册人独创的此,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不属于“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十二生肖吉祥物”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部分“十二生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围巾;腰带;手套(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手套(服装);领巾;背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