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来个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59564号“来个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00号

       

      申请人:广州市鲤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9564号“来个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得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9901号“来赞Lai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停止使用或从未使用的结论。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来个赞”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来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将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引证商标实际是否使用于市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