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研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76520号“猫研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05号

       

      申请人:成都猫研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优芸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6520号“猫研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智力成果,经过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及辨识度,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猫研所”,使用在指定的技术研究、医学研究服务、药物开发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