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9233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45号
申请人:广东省大埔商会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23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8355号图形商标、第18340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