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9975423号“nature SP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12号
申请人:未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75423号“nature SP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志,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8153号“Nature”商标、第7518146号“Nature”商标、第9233225号“NATURE及图”商标、第15772224号“PEGGY'S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皮肤科服务、美容服务、日光浴服务、按摩、修指甲、头发护理服务、皮肤护理设备出租、在线化妆咨询服务、美容院、身体美容护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皮肤科服务、美容服务、日光浴服务、按摩、修指甲、头发护理服务、皮肤护理设备出租、在线化妆咨询服务、美容院、身体美容护理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科服务、美容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美容院、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nature SPA”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nature”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认读部分“NATURE”、“nature”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