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迅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60618号“迅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40号

       

      申请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0618号“迅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9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66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2121号图形商标、第17597335号“微旅MINI TRAVEL及图”商标、第13679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