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87950号“皇佳丽媛HUANGJIALI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38号
申请人:北京皇佳丽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7950号“皇佳丽媛HUANGJIAL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9943号“皇佳丽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店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疗养院”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皇佳丽媛HUANGJIALIYUAN”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