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153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04号
申请人:焦作市博颂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5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49439号“世鑫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37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9796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门窗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