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桂大人 MASTER GUI 桂大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14372号“桂大人 MASTER GUI 桂大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53号

       

      申请人:江苏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4372号“桂大人 MASTER GUI 桂大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383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的含义为姓桂的大人,识别性高,具有显著特征,从申请商标组成要素、整体构成上看,申请商标是经过艺术化设计处理,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桂大人”含有“桂”字,而“桂”为“广西”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