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9560323号“AUS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03号
申请人: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60323号“AUS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第9211672号“澳斯考 auscow aosik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会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