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1699号“bottega PORTIC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02号
申请人:RBR不动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1699号“bottega PORTI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0314号“BOTTEGA DEL Caffe DERS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8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01490号“越尚百年 UNIBA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19869号“南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16902061号“南顿 NAN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四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bottega PORTICI”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BOTTEGA DEL Caffe DERSUT”字母构成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饮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