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16181号“助农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62号
申请人:深圳助农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曌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6181号“助农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非仅体现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且经使用已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助农筹”构成 ,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