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马与青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93770号“竹马与青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20号

       

      申请人:黄家林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3770号“竹马与青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6839号“竹马青梅BAMBOO HORSE AND YOUNG PLUMS”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20年1月20日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