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55112号“佳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10号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正而佳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5112号“佳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9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佳倩”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装饰品、衣服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头发装饰品、胸针(服装配饰)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