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趁年轻奋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99159号“趁年轻奋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09号

       

      申请人:刘双锋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9159号“趁年轻奋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截屏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趁年轻奋斗”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食物雕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