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叶韵水醇LEAF WATER ALCOH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88531号“叶韵水醇LEAF WATER

    ALCOH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19号

       

      申请人:陈学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8531号“叶韵水醇LEAF WATER ALCOH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叶韵水醇”、英文“LEAF WATER ALCOHOL”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7784号图形商标、第16505172号“云蒙山YUNMENGSHAN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