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85458号“叶韵水醇LEAF WATER
ALCOH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21号
申请人:陈学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5458号“叶韵水醇LEAF WATER ALCOH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叶韵水醇”、英文“LEAF WATER ALCOHOL”及图形构成,其中“叶韵水醇”为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0599号“阿其宗吉及图”商标、第6960997号“将军山及图”商标、第1571458号“青藏高原QINGHAI TIBET PLATEAU及图”商标、第5081142号“青藏高原QINGHAI TIBET PLATEAU及图”商标、第25034100号“扎贡山珍及图”商标、第25034101号“扎贡山珍及图”商标、9380275号图形商标、第9149889号“黛螺顶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