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648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88号
申请人:深圳市正禾蔬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4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5594号“正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组成要素、含义区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日常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显著性,并未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形。3、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苹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坚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仍易被识读为“正禾”,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