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置控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58606号“中置控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91号

       

      申请人:中置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8606号“中置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1965号“中置医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呼叫、外观区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