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66066号“赛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48号
申请人:南京金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6066号“赛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3347号“赛威国际咨询sunwaytop及图”商标、第14850406号“赛威特”商标、第30325240号“赛威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含义、外观、呼叫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从事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赛威”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与引证商标二、三“赛威特”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评估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