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54097号“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54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4097号“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淘”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淘宝”的缩写、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唯一的对应关系。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9804号“淘淘”商标、第6539805号“淘淘”商标、第25599443号“淘公寓”商标、第28143330号“淘新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含义、呼叫、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4、申请人注册商标具有善意。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相关介绍资料。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金融贷款、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股票和债券经纪、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淘”包含在引证商标三“淘公寓”、引证商标四“淘新闻”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