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嚼友 Jue 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54251号“嚼友 Jue 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35号

       

      申请人:林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4251号“嚼友Jue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70256号“爵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嚼友商标授权书、被授权人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嚼友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介绍、产品包装图片、包装袋购销合同、销货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品销售单及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嚼友”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爵友”文字构成、呼叫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