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玉卓光电YUZHUO PHOTO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83966号“玉卓光电YUZHUO

    PHOTO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56号

       

      申请人:合肥玉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3966号“玉卓光电YUZHUO PHOTO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8358号“玉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低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玉卓光电”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玉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