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JERDN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827400号“JERDN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77号

       

      申请人:苏州捷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科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7400号“JERD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构思说明、相关认证及专利证书、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电商平台销售、宣传证据、相关销售合同、类似情形的商标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英文“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植发用毛发”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