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7041194号“门牙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82号
申请人:李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1194号“门牙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寓意美好,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域名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