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E M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05272号“TE M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01号

       

      申请人:联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272号“TE M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8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肉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