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423594号“京东城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5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3594号“京东城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4651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237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16562号商标、第9150871号商标、第11760602号商标、第16224034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