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ICROT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668号“MICROT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37号

       

      申请人:VISHAY SPRAGUE,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668号“MICRO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0342号“MICRO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88076号“MICR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元件,即电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电器和电子机械的控制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ICROTAN”文字与引证商标一“MICROLAN”文字、引证商标二“MICRO-MAN”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