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AS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65944号“CAS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48号

       

      申请人:北京中航新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5944号“CAS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7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40725号“大汉城建DAHAN CITY BUI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53230号“CA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66280号“大汉DA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73332号“文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444565号“大汉城建DAHAN CITYBUI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131156号“端阳城DUANY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346888号“航天朗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及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且保护类型不同,不易引起公众的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目录、公司官网宣传、百度推广、企业公众号截图及公司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图形或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精密测量仪器、稳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接线盒(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科学研究和开发、产品测试、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程绘图、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上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