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姿MU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6281458号“慕姿MUZ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69号

       

      申请人:青岛慕姿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81458号“慕姿MU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2959号“慕姿MU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4926号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