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479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61号 - 申请人:一云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479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61号

       

      申请人:一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7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98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被驳回注册申请,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8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设计理念,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解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