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By-Health M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48672号“By-Health M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31号

       

      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8672号“By-Health 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4476号“康源倍健 BY-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名称核准变更证明;2、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由英文“By-Health Men”组成, 该英文可翻译为“经过健康”、“人”等含义,该英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