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经智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5167112A号“中经智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48号

       

      申请人: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经智库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7日对第15167112A号“中经智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新华社直属机构,是国内规模最大、服务领域最广、产品种类最全的经济信息服务机构之一。“中经智库”是申请人近年的核心品牌项目,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985756号“中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85398号“中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85416号“中经 C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中经”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已经长期广泛使用商标的恶意抄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报道;
      4、百度词典、百度百科、百度搜索检索“智库”相关页面;
      5、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创性的标识,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版权证书;
      2、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评估、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艺术品鉴定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质量评估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中经智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中经”,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争议商标在质量评估、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报道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企业介绍、百度百科、百度检索结果均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中经”商号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质量评估、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