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00351号“PHILMA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46号
申请人:法尔马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0351号“PHILM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0553号“Philm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HILMAC”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管和管道用)、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